浅谈合同解除权
 
    文/苑克群 律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主张解除合同而导致诉讼或仲裁的发生,这些诉讼多是围绕着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及行使解除权是否适当而展开的。
     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因此,本文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类型和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的司法救济等几方面入手,展开论述,以便于合同当事人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解除权的主体 作为一种合同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情形。从当事人享有权利的角度而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从法院和仲裁机构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而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因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裁判机关裁判解除合同使其消灭的现象。 当事人自行解除合同,须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须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所以,不论从何种角度而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解除的要件 合同解除一般具有以下四个要件:
     (一)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是否解除的问题。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自动解除。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会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三、合同解除的类型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权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因此,合同的解除大致可分为三种: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属于双方意思的表示,而另外两种解除情形属单方解除合同,相对较复杂。
     以下逐一论述:
     (一)约定解除 此种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属事前约定,它规定在将来发生一定情况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约定解除权通常附有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或期限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必须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单方解除是一方的行为,因此无需相对人的同意。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亦可在诉讼中提出。但如果合同就解除权行使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依其约定。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在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事实以后,应当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等于说,一旦违约即导致合同解除。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守约方并非有利,故守约方并不愿意解除合同,所以,对违约解除情形在法律上不作任何限制,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违约情形下均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有效利用。因此,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究其实质,是对在违约情况下合同解除所作出的限制。正确认识这一点,是理解法定解除规定的关键所在。
     法定解除权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当发生这些客观现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预期违约将不履行主债务的。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或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3、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其主债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期限,如果在宽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其主债务时,法律赋予债权人于此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4、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债务人根本违约的诸种情形下,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已无法实现,债权人催告债务人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 前述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立即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发生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怠于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比如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情形,可以在30天内行使解除权。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30天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解除合同,必须继续履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是法律也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的,该权利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
     五、合同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为了限制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以避免给无辜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律同时规定了救济措施。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在民诉法上叫做提起确认之诉。这也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具体运用。当事人异议的理由大致可以有三个方面,一是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并未成就;二是虽然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但解除合同大可不必;三是解除合同的程序违法。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案件时,也要着重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审理,看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否确已成就;解除合同的必要性有多大,能否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是否完全不能实现;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有效,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已解除;如果这三个方面不同时具备,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无效,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为解除权行使的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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