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日本发动机株式会社和天津港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同时接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三份判决书:被告天津港田因对原告雅马哈公司先后进行了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被判赔偿损失总计90万元人民币,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YAMAHA(雅马哈)等标识的摩托车,并限期在《摩托车》杂志上刊登道歉声明。至此,一场引起广泛关注的日本摩托车厂家诉中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案以一审判决日本企业胜诉而暂告一段落。
雅马哈状告中国企业一路穷追猛打
早在2000年7月,雅马哈公司就向天津、江苏和浙江等地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了有关天津港田擅自使用“雅马哈”等标识生产和销售摩托车的证据。在天津港田受到工商行政处罚之后,雅马哈认为这类行政处罚行为不足以防止其他公司制造和销售假冒雅马哈产品,因此于今年5月进一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3000万人民币赔偿。
天津港田“搭车”不成反付巨额 “车费”
根据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天津港田自1999年起,在其生产销售的“港田牌”GT125系列摩托车的整车发动机上,擅自贴上“LINHAI-YAMAHA”(林海-雅马哈)的金属标识,在车身和油箱上模仿使用雅马哈在中国已注册的“FORTUNE”和“VISION”商标。此外,天津港田在其GT50T-A型摩托车前后身均粘贴“engine licensed by YAMAHA” (注:意为雅马哈授权发动机)字样,其中特别用意放大显示“YAMAHA”字样,企图利用国内消费者不熟悉英语或疏忽大意,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与雅马哈有联系。
据了解,尽管9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与雅马哈公司所请求的3000万元相差甚远,但堪称国内判决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案中的最大赔偿金额。
负责本案审理的高庭长认为,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的难点和争议是如何去界定特殊的侵权行为。国际上一般允许厂家在说明书或宣传中以叙述的方式表明产品的某个部件是属于其他品牌的。在本案中,被告也是在发动机上注明了所使用的是雅马哈的发动机,但是却单独把“YAMAHA”这一消费者熟知的商标标识醒目地放大到其他小写英文字母的三倍,造成对消费者的故意误导。法庭据此判定这是对他人商标不合理使用的侵权行为。
高庭长表示,像天津港田的这种做法在市场上其实很常见,但是否界定其为侵权在司法实践中还很罕见。这就涉及到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和司法判定标准的问题,而这在国际上也是很有争议的。他分析,国外公司在中国司法审判中胜诉,日本雅马哈公司并非首例,而国外媒体之所以对本案如此关注,可能也是在观察中国在加入WTO之后对商标保护的司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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