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 男,美国籍。乙,女,中国籍。
甲乙两人相识,并在半年后结婚。婚后一年,两人感情很好,后因双方长期分居两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最后,甲方提出离婚,同时表明双方之间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乙方对于双方感情不和,要求离婚的要求并无异议,同意离婚。但是,在案件审理中,乙方曾经为了方便接送自己的父亲治疗,把父亲接到自己家里,在外另租了一间房子给甲居住。乙方称自己提前预支了半年的房租,而且预支的房屋也是甲方承诺以后要还给乙方的。因此乙方在审理中主张双方因为甲方的原因离婚,所以应该共同承担被告往返中、美国的机票及甲方的房租费。
争议焦点:
债务是否应该有双方来承担?
律师点评:
1、双方对于离婚这一点并无异议,是处于自愿的基础上的。因此离婚是无可厚非的。法院的判决也支持了这一点。
2、乙方提出的债务问题,因为这些是在双方婚姻关系维续期间的支出,应视为已由双方共同财产负担,因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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