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灵璧县公安局长涉贿百万受审 基本认同指控
 
    中国法院网讯 7月6日上午,安徽省灵璧县原公安局长王建华涉嫌受贿案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建华,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河南省辉县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灵璧县公安局局长(职级为副县长级)、安徽省宿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灵璧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5年12月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12月10日由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拘留。2005年12月22日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12月24日由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检察院指控,自1997年中秋节起至2005年5月份,被告人王建华在担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副局长、政委、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家中和警官俱乐部休息室等处,先后非法收受张某等62人人民币计116.53万元、美元1000元以及手机、手表等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活动进行了一天,被告人王建华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承认。
    
     本案将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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